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时,只要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规定,既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为第三人所有。即使是出资人用贪污、挪用等犯罪手段所得货币出资,也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而应当采取将出资财产所认缴的股权折价补偿出资方的方式予以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