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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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和骗取贷款的区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4次举报
2023-07-16


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主观并无特殊目的的要求,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严重情节即可。如果行为人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的手法,如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就可以依据骗取贷款罪来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