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提出抗辩的,应审查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的因果关系,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1) 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在约定天数届满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天数届满之日即停工日期,并应当办理停工签证,或有真实停工的证据佐证。(2) 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停工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办理停工签证手续的,从签证确认的停工日期起计算工期扣延及停窝工损失。(3) 商品房工程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发包人赔偿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应当由承包人进行赔偿,若发包人与购房者之间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明显过高,则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后,依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