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等。实践中,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多数意见认为,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合同无效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借用资质的事实不知情,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挂靠的,亦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对“发包人明知”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1) 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或者双方存在出借款项、保证金支付、工程款支付等其他直接款项往来;(2)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对挂靠人是实际履行主体情况知情;(3) 挂靠人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进行磋商,或者发包人知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