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的“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理解为履行合同之债的主义务不符合约定。若未履行无对价关系的合同附随义务或从属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实施委托行为的义务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有对价关系,而与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无对价关系,委托人未履行费用偿还义务的,受托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只能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的“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理解为履行合同之债的主义务不符合约定。若未履行无对价关系的合同附随义务或从属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实施委托行为的义务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有对价关系,而与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无对价关系,委托人未履行费用偿还义务的,受托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只能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