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8:00-23:59)

咨询我
08:00-23:59

相对人未履行无对价关系的合同附随义务或从属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3次举报
2023-05-19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的“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理解为履行合同之债的主义务不符合约定。若未履行无对价关系的合同附随义务或从属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实施委托行为的义务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有对价关系,而与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无对价关系,委托人未履行费用偿还义务的,受托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只能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