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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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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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双务合同所生的两项债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1次举报
2023-05-19


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须为同一双务合同所生两项债务,且两项债务间应为对价关系,否则亦不能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违约金债务为双务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间不是对价关系,因此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损害赔偿金债务,理论上认为系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其主债务的转化形态,与原债务不失其同一性,其与对方所负债务间仍不失其对价关系。因此,可以就损害赔偿金债务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因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而生相互返还义务,依公平原则可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