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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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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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又支付生育津贴,属于单位自愿的行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5次举报
2023-05-19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工资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二)国家机关、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公司既发放工资又支付生育津贴,系自愿给付,有利于生育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新生儿健康成长,符合公序良俗,为应受褒扬的善良之举,本院予以充分肯定与尊重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