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主体,本身无法进行决策并执行,要明确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体现在股东的股权比例较高,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2.股东如同时是其他公司的股东,查询公司之间的经营地点是否相同,业务构成是否类似,产品的零部件是否一致,是否向同一客户出口过产品;3.股东是否在公司债务形成之后,另行设立了公司,并且新公司是否购买了厂房、土地、大型生产设备且价值与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符。股东在滥用权利前通常会设立新的关联公司,以实现自己支配和控制公司的目的,便于利益输送。另外人格混同与过渡支配在表现形式上有一定的重合,均会直接反映在财物往来之中,在具体案件中无需进行严格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