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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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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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对于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8次举报
2023-05-18


1.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主体,本身无法进行决策并执行,要明确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体现在股东的股权比例较高,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

2.股东如同时是其他公司的股东,查询公司之间的经营地点是否相同,业务构成是否类似,产品的零部件是否一致,是否向同一客户出口过产品;
3.股东是否在公司债务形成之后,另行设立了公司,并且新公司是否购买了厂房、土地、大型生产设备且价值与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符。
股东在滥用权利前通常会设立新的关联公司,以实现自己支配和控制公司的目的,便于利益输送。另外人格混同与过渡支配在表现形式上有一定的重合,均会直接反映在财物往来之中,在具体案件中无需进行严格区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