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与公司在往来过程中,是否有向股东或者股东指定第三方汇款;2.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往来明细,查看其中是否存在向股东或者第三方进行多次资金往来;3.查询股东是否为其他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几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如果公司银行账户往来明细中存在不合理的往来,且股东无法说明往来款项性质,也无法提供财务账簿或相关财务凭证,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之间存在无法区分的事实。另外在出现财产混同时,往往伴随着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债权人可以从这几种混同的表象来证明财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