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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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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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59次举报
2023-05-18

股东的补充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认缴出资时间未届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常见的情况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滥用权利的股东通常能够直接控制公司,且滥用权利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其他股东对于公司影响较小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不会被认定为滥用权利。
债权人取得人民法院载明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应的终本裁定即可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