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具体如下: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需具备见证能力,且不能与遗嘱有利益关系。第二,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签名与日期缺一不可。第三,录像遗嘱应具有彰显立遗嘱人与见证人肖像或姓名的表象,同时表明录制时间,且立遗嘱和见证过程应全程同步,避免刻意剪辑、拼接录像等。第四,遗嘱必须是由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注意区别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自书人的笔迹,千人千面,笔迹各有不同可以发挥指纹的作用。不易作伪,更具真实性、说服力。打印遗嘱虽效率远远大于书写,制作起来也方便、省时省力,但其机械性较强,不能完整地保留遗嘱人的人格痕迹,对其真意的推定往往更困难,因此法律对打印遗嘱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但不管二者在指定是有什么不同,其只要满足法定要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都具有法定效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