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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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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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与自书遗嘱的区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3次举报
2023-04-25


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具体如下: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需具备见证能力,且不能与遗嘱有利益关系。第二,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签名与日期缺一不可。第三,录像遗嘱应具有彰显立遗嘱人与见证人肖像或姓名的表象,同时表明录制时间,且立遗嘱和见证过程应全程同步,避免刻意剪辑、拼接录像等。第四,遗嘱必须是由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注意区别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自书人的笔迹,千人千面,笔迹各有不同可以发挥指纹的作用。不易作伪,更具真实性、说服力。打印遗嘱虽效率远远大于书写,制作起来也方便、省时省力,但其机械性较强,不能完整地保留遗嘱人的人格痕迹,对其真意的推定往往更困难,因此法律对打印遗嘱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但不管二者在指定是有什么不同,其只要满足法定要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都具有法定效力。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