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不仅是股东的约定义务,也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公司法并未规定设立公司时以货币出资的,其货币来源必须合法。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货币占有人推定为货币所有人,因此货币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货币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出资人虽以非法货币出资,但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仅关系到投资人的个人利益,还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善意人的利益。如果否认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益于公司的发展和交易安全。因此,对于其他一般犯罪所得向公司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