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正常的民间委托理财中,委托人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保值增值,投资盈亏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间委托理财对于受托人资质并无特殊要求,受托人是否具备特定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民间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因保底条款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不符、与金融市场基本规则相悖,因此存在较大的无效风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