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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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的认定以及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18次举报
2023-04-10


帮工关系的建立是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了帮工活动。帮工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词汇,只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界定,而帮工“做什么”并不在界定范围之内。帮工关系的成立以帮工人提供了劳动给付为前提,即帮工人提供了劳动,而被帮工人从其劳动中受益,因此“只要能让被帮工人受益的事情,就可以理解为帮工活动。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时,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明确拒绝”帮工,是被帮工人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