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公司股权的转让会对公司的股权架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利益,属于上述规定的与公司相关纠纷范围,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99号
张国贵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公司股权的转让会对公司的股权架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利益,属于上述规定的与公司相关纠纷范围,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