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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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认定的区别,以及举证区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4次举报
2023-04-07


 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

  劳动者在遇到该种情况时,如想证实用人单位与自己是劳动关系,应当重点举证证明以下事项:

  1、证实用人单位具有用工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同时自己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适格劳动者主体。

  2、双方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主要证实自己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3、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主要证实用人单位通过财务会计按约定或按月向自己发放工资。

  4、自己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