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京0113民初854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血液病医院初始设立时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后经多次修改最终确定陆某某公司认缴出资1005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现有证据表明,针对陆,欧某公司最初认缴的6700万元出资,截至2018年9月30日尚有435万元逾期给付。对于后期认缴的3350万元增资款,陆道培公司全部逾期。根据《出资人协议》《增资协议》之约定,陆某某公司的逾期出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陆某某公司提出三点抗辩理由。第一,其辩称自2017年至2022年累计向目标公司出借资金达2.5亿余元,用于支持目标公司的筹建、房屋租金及公司运营,其没有逃避出资的主观恶意。本院认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是股东特别是发起人应尽的法定义务。陆某某公司作为血液病医院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对于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较之其他股东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陆某某公司持续向目标公司出借巨额资金,该行为并不能当然涤除其按其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
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公司快要破产,给公司出借钱的股东一定要提前把债权转为出资,这是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也可能规避一定的经济风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