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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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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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借给公司的钱不能等同于缴纳注册资本金.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1次举报
2023-04-06


(2022)京0113民初854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血液病医院初始设立时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后经多次修改最终确定陆某某公司认缴出资10050万元的出资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现有证据表明,针对陆,欧某公司最初认缴的6700万元出资,截至2018年9月30日尚有435万元逾期给付。对于后期认缴的3350万元增资款,陆道培公司全部逾期。根据《出资人协议》《增资协议》之约定,陆某某公司的逾期出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陆某某公司提出三点抗辩理由。第一,其辩称自2017年至2022年累计向目标公司出借资金达2.5亿余元,用于支持目标公司的筹建、房屋租金及公司运营,其没有逃避出资的主观恶意。本院认为,维持公司资本充实是股东特别是发起人应尽的法定义务。陆某某公司作为血液病医院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对于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较之其他股东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陆某某公司持续向目标公司出借巨额资金,该行为并不能当然涤除其按其足额缴付出资的义务。

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公司快要破产,给公司出借钱的股东一定要提前把债权转为出资,这是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也可能规避一定的经济风险.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