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一待证事实,是当事人主张的与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只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可,至于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留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2.侵权纠纷领域,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同一损害时,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裁判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一类非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对此类非典型必要共同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在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被告共同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而无需征得被告的同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