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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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宣传不规范,存在“虚假宣传”情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2次举报
2023-03-06


开发商为扩大促销,往往利用其销售展厅、宣传单、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等对商品房本身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大范围推广营销。现实中,购房人大多被宣传中一些引人关注的“卖点”所吸引而签订合同,但实际上这些宣传因素并未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发现与预期情况不同,就会产生纠纷。


在系列案中,开发商销售时做出了“买一楼送小院”、“买顶楼送阁楼”等宣传,购房人支付了高于其他楼层的单价购买一楼房屋,而买卖合同中并未对附属院落明确约定。实际履行中开发商是将规划内的公共绿地搭建铁艺围栏,圈为小院进行交付。后续购房人在使用小院时,却面临行政机关以无规划、属于违章建筑为由要求拆除,致购房人权益受损。有的开发商在售楼时还会宣称楼盘为“学区房”,周边已经规划了重点学校,但是房屋交付后才发现相关规划并未落实。还有些开发商宣称所售房屋为“商住两用”,购房人在购买后才发现存在无法改装烟道等问题,导致产生纠纷。

另外,开发商宣称的购房优惠也需谨慎。有的开发商委托代销商向购房人承诺“交1万抵3万”“交5万抵10万”的优惠等,购房人支付相应费用后,在实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未享受到相应房款优惠,导致权益受损。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