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或母再婚后,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此时基于抚养教育行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意味着,继父母也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而继子女也有赡养、尊重继父母的义务,彼此之间也互为对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共同生活但未受其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