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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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旅游,意外摔伤不构成工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5次举报
2023-03-04


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期间,员工王某与同事相约到酒吧喝酒,回到酒店后意外从5楼房间坠落。公司为其垫付医疗、救护车费共2.38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他起诉公司索赔54万余元。公司辩称,喝酒是王某等员工自发组织,反诉要求其返还垫付的费用。法院会支持谁的诉求呢?

首先,旅游活动属于纯粹游览观光活动,与员工本职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自愿参加,且活动本身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员工本人。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清晰的预见性,在回到酒店后,王某又放任自己过量饮酒致使其认识和辨别能力降低,行为控制力减弱,最终导致意外坠楼致残这一意外的发生,因此可以看出公司对王某的损害没有过错,王某应自负全部责任。最终,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并判其返还2.38万余元及利息。

为何王某的损失公司不需要赔?

王某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属于员工的福利性活动,公司作为组织者,尽到了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坠楼行为与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及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因此,王某的受伤与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公司不存在过错,不能认定工伤,故也不存在公司需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王某诉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后对于公司反诉要求王某返还垫付的费用,法院审理后予以支持,判决王某返还2.38万余元及利息。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