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征地批复后的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行为和补偿行为不服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2.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期间的征地补偿登记行为、调查确认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等不服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具体组织调查确认行为的行政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3.被征收人对强制实施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首先推定是具有法定责令交出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宜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自己未实施强制行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实际实施的主体;当地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4.补偿安置问题既未通过协商解决,也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判的,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依法先行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起诉要求依法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