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农户基于所承包的土地、附着物与青苗、宅基地及房屋以及社会保障等权益,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的,可以就补偿问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土地承租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土地经营权人等,与补偿安置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可以就补偿问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3.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已经就相应补偿安置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其他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补偿安置对象产生异议的,宜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确有证据证明补偿安置协议是无权处分的,权利人也可作为原告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