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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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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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行为的强制执行,应当按照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进行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1次举报
2023-03-03


被征地主体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按照“裁执分离”的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②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同时,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