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被征地主体如何收回土地并强制执行,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征地主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包含具体的补偿安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补偿安置是否合法、责令交出土地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既未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依法提存补偿款,又未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