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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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土地调查登记行为等不服,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1次举报
2023-03-03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土地调查登记行为等不服,原则上应当在对补偿决定的审查中一并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补偿决定的,起诉人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土地调查登记等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起诉人直接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时,对起诉人相关诉讼请求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当事人起诉时,既无补偿安置协议,也无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引导双方进一步明确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可将案由确定为“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理中对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的合法性一并审查,原告主张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不合法理由成立的,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能够确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法或者具体补偿安置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作出有具体内容的履行判决。
起诉人坚持单独起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已经依法向被征收农户送达土地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的征地调查结果的登记确认行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支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行为。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未依法告知调查结果的,人民法院在其后的其它诉讼中,仍应当对调查结果确认行为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