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土地调查登记行为等不服,原则上应当在对补偿决定的审查中一并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补偿决定的,起诉人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土地调查登记等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起诉人直接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补偿决定合法性时,对起诉人相关诉讼请求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当事人起诉时,既无补偿安置协议,也无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引导双方进一步明确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可将案由确定为“请求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审理中对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的合法性一并审查,原告主张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不合法理由成立的,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能够确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法或者具体补偿安置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作出有具体内容的履行判决。起诉人坚持单独起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登记确认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已经依法向被征收农户送达土地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的征地调查结果的登记确认行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支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行为。但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未依法告知调查结果的,人民法院在其后的其它诉讼中,仍应当对调查结果确认行为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