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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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具有可诉性,且应进行全面审查?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5次举报
2023-03-03


根据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已经从原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征地批复与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批复实施具体征收,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具有内部批准的属性,后者应属代表国家实施征收行为。目前,基于司法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仍然不可诉的情况下,如果继续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行为(或者说征地行为)也不可诉,就容易让征地行为规避司法审查,难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原告对征地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以征地公告为作为可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时,不宜将征收土地公告认定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公告送达行为,不能以征地公告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征地批复的内容;而应当将其独立的征地决定,除审查与征地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外,还应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批复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全面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要积极宣传引导地方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市、县人民政府单独作出征地决定,以取代征地公告,并引导原告直接起诉征地决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