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价格法》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比如本案中的救护车价格,因为具有超强的公益属性,就属于是统一定价的。
《民法典》规定,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需要对来医院的病人及其家属负责的,这种负责既包括在医疗上的救治、也包括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从本案来看,张先生的救护车电话是从医院的小卡片内得知的,所以医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漏洞,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