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20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据此,连带债务中,只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这六种行为具有绝对效力。根据反面解释规则,除此之外的行为,即便保证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依法主张了权利,其效果也不及于其他保证人。退一步讲,即使不从《民法典》第520条找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93条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