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指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从原理来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但从审理案件了解的情况来看,很少有当事人对此进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从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因为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主债务的,根据保证的从属性特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开始发生。所以,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和保证责任同时发生的。
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依据《民法典》第512条第4项的规定,主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给予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之后,如果主债务人仍未清偿主债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保证人也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这就是《民法典》第692条第3款规定的原理。该款应当来源于《担保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