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法定保证期间有:第一,一般保证中的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为六个月。第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六个月。
《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款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混淆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因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制度的使命就已经完成,接下来是诉讼时效制度发挥作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因此,这次《民法典》编纂时,纠正了这一错误,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