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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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86次举报
2022-12-0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同一债务上有数个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既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有追偿权),也可能不发生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在各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自然不及于其他担保人。问题是,在各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只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这六种行为而导致债务消灭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依反面解释,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其中部分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效果亦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在各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而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时,依据《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之规定,该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自可向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主张,这将导致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不能得到实现。


考虑到该后果系因债权人的行为所致,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其担保责任被免除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免除该保证人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的规定,在债权人免除该保证人债务的范围内,应当免除其他保证人的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