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规则理解: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对法人的经营管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防止市场经营主体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如果曾担任过破产清算的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其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