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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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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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借款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国贵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20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仉某爱人冯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系朋友,两人相熟并认识多年。因被上诉人王某资金周转困难,其联系冯某向其借款。冯某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借款项 50万元。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转账凭证并有证人出庭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被上诉人庭审中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龙海钢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朝军、原财务部副部长郭剑龙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拟证明上诉人支付的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而非是龙海钢铁公司的款,

对此,上诉人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首先王朝军系上诉人的亲属,且未到庭参加质证,因此其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至于郭剑龙的证人证言,因未参加庭审质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对该份证据也不认可,且龙海钢铁公司如果主张没有通过其他账户支付钢铁款项,应该提供龙海钢铁公司的对公财务账号上的银行流水,否则不能证明其是否通过其他账号支付货物款项,所以说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上

诉人的转款不是货款而是借款,也就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王朝军、郭剑龙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二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二人均已离职,王朝军与上诉人又存在亲属关系,故对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外,另查明,王朝军系上诉人的丈夫冯某的妹夫。现龙海钢铁集团已重整变更为河北苗氏集团德普钢铁有限公司,王朝军已不再担

任法人,郭剑龙也已不在公司任职。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20131024日向被上诉人转账支付50万元,转账时未标注款项性质,事后双方也未通过任何形式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过一致确认,现其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且自上诉人转账至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长达八、九年,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

款项,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该笔款项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上诉人的举证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仉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0 元,由上诉人仉某负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