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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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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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国贵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7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泊民初字第2403号 原告A,无业,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 A与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和委托代理人B、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5年4月24日我和被告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我和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我发现被告赌博、嗜酒,被告还多次殴打我,致使我流产,我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给付我医疗费、营养费10000元并返还我的陪嫁物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A辩称,我和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原告称婚后被告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身体多处受伤,身心受到伤害,导致流产,原告提交伤情照片、产前筛查报告单、泊头市XX医院检验报告单用以证明,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抗辩称今年7月某天晚上,外面下着雨,其和原告发生矛盾,原告欲离家出走,其拽着原告不让走,原告的伤情很可能系滑倒造成,并非其殴打所致, 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因流产所产生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共计10000元,对此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抗辩称原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做掉,对其打击很大,不同意补偿原告医药费及营养费, 原告称其陪嫁物品有三人布艺沙发一套、木质电脑桌一张、皮革转椅一把、木质鞋柜一个、木质衣柜一组、木质床一张、木质餐桌一个、木质椅子四把、三星牌电冰箱一台,现陪嫁物品均在被告处,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称以上物品均系其购买,不属原告陪嫁物品,不同意返还, 被告称婚前给原告2万元彩礼,如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原告认可被告给付2万元彩礼的事实,但称其已和被告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返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仅几个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经常发生矛盾,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流产系被告殴打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和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其所主张的陪嫁物品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对被告婚前给付原告2万元彩礼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张某要求原告李某返还2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商保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A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