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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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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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个月 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发布者:张国贵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3日 1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995年10月,原告购买了孙村乡政府开发的青园街347号农行宿舍17号楼2单XX一套。原告于1996年年底入住此屋,2004 年因原告到外地打工长期不回本市,则委托他人看管此房。2005 年二被告借住此房屋,至今一直拒不归该房屋。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予理会,现仍占有该房屋。原告是聋哑人,无力制止被告行为,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X、唐X辩称本案中石家庄市郊区(现裕华区)孙村乡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文书的户主姓名是我方唐X,不是原告。况且涉案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暖、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都是唐X,因此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应该是我方而不是原告。我方不是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1、本案中我方占有房屋的权利来源于受让房屋,原告交付房屋的目的是出让房屋。所以我方是有权占有,原告委托刘X生出售自己的房屋,况且房屋已经实际过户完毕,原告不具备要求返还的资格。况且自 2005年至今已经 16 年之久,原告没有跟我方主张过任何权利,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我方借住不合情不合理。实际上原告并不是一直在外地打工,而是一直在石家庄居住,自己居住到地下室,却把自己的房屋借给其他人也不要求支付租金,完全不合情理。甚至原告自己申请过廉租房,由此可见原告是认可自己房屋出售的事实。

我方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是合法占有和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我方享有案涉房屋,在原告配合之下,经过石家庄市郊区孙村乡人民政府登记的权属证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依法取得所有权,对房屋是合法占有和使用,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且,我方于2007年10月29日将户口登记在案涉房屋。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首先,案涉争议房屋并未进行合法产权登记,原告虽提交收据,但该收据载明交款人为“王XX”该姓名与原告姓名音同字不同,且收据中也未登记“王XX”身份信息,不能证明数据中显示的交款人与原告系同一人。收据仅加盖石家庄市郊区孙村乡政府食堂专用章与正常的购房凭证不符。另收据仅载明“购房款”不能认定所购房屋的具体信息。结合被告提交的加盖有石家庄市郊区孙村乡政府住房证可知,即便当时孙村乡政府组织过建房购房事宜,也是以乡政府名义进行而非以乡政府食堂名义进行。故对原告以此收据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原告虽然提交了缴纳收视费的系统截图,但也仅能证明其使用过案涉房屋,也不能证明其就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再次,原告虽申请证人甲、李X、乙、刘X生出庭作证。但证人甲、乙与原告均有亲属关系,对该两位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人李X未见过案涉房款给付过程,单凭该证言不能证明原告为案涉房屋购买人。证人刘X生对案涉房屋的购买过程不知情,不能证明原告系案涉房屋的权利人。综上,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案涉争议房屋的权利人,故对其要求返还案涉房屋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