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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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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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与B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国贵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5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法定代理人焦某2与被告王X于××××年××月××日在石家庄桥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于2008年1月18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办理离婚登记,原告焦某1随焦某2生活,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的抚养费,2016年初,被告及其再婚配偶多次对原告进行无故殴打,并致原告入院治疗多天,后经鉴定原告为轻伤一级,被告身为原告的亲生母亲,不仅不对原告承担一丝一毫的抚养义务,反而对其肆意的殴打,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约定生效后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被告本人有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能力并且有义务承担原告的抚养义务,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抚养费问题,被告均拒绝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法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答辩人与焦某2(答辩人前夫),被答辩人的直接抚养人及法定代理人)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答辩人不支付抚养费,该离婚协议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收协议约束,二、焦某2经济能力较强,足以支付被答辩人的生活、教育开支,证据现实焦某2现在的月收入为人民币8000元,是石家庄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多,足以支付被答辩人正常的生活和教育开支,三、本案不具备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与离婚时相比,答辩人与焦某2的工作并未发生变动,其收入所处的层级也一直保持稳定,虽然近年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但职工工资同样水涨船高,双方经济实力的对比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被答辩人的生活、教育等并未因答辩人不支付抚养费而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必要时”的条件,四、答辩人的收入水平较低,仅能勉强维持生活,武力支付过高的抚养费,答辩人的月收入只有人民币2000元左右,远低于职工平均工资,仅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即使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的生母应当承担抚养责任,也应结合答辩人与焦某2的实际收入水平,合理分配双方承担抚养责任的比例,望贵院对此予以考虑,综上所述,答辩人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必支付抚养费,且被答辩人的生活、教育并未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焦某2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焦某1由焦某2抚养,女方不付任何费用,但焦某2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做出损害焦某1利益的决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单,可以证明被告每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故本院支持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焦某1抚养500元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