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张三(原审原告、上诉人)与李四(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未成年)系父子关系,此前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张三每月支付李四抚养费 2500 元至其 18 周岁。后张三以2025 年 1 月从 A 公司离职失业、2025 年 9 月确诊淋巴癌需巨额治疗费、经济能力显著降低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 1163 元。
一审法院以张三证据不足以证明负担能力显著降低,且李四患矮小症需长期治疗、实际需求未减少为由,驳回张三诉请。张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失业、重病为由主张降低抚养费。
李四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张国贵律师代理本案。张国贵律师针对上诉人主张,从两大核心点抗辩:一是李四身患矮小症等多种疾病,需长期治疗、每月支出远超普通未成年人,原抚养费标准系保障其健康成长必需;二是张三虽离职患病,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有就业收入可能,且持有商业保险可报销医疗费,并非无力支付抚养费,同时质疑其存在转移财产、虚假诉讼嫌疑。
二审中,张国贵律师逐一质证上诉人新证据,指出其病情为极低危、已好转,离职不代表无收入,医疗费可通过保险分担;同时补充提交李四最新诊断证明、医疗支出票据,证实孩子需长期生长激素治疗、实际开支高昂,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核心观点。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未举证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持续性、根本性变化至丧失给付能力,而李四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原每月 2500 元抚养费符合其实际需求。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三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三、案件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抚养费变更纠纷,核心争议聚焦于父母经济状况变化与未成年人特殊医疗需求的平衡。
作为代理律师,张国贵律师在本案中起到关键作用:其一,精准抓住案件核心,始终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紧扣孩子身患特殊疾病、需持续治疗的关键事实,驳斥上诉人降费主张;其二,证据质证严谨细致,逐一拆解上诉人 “失业、重病无力支付” 的理由,指出其劳动能力未完全丧失、有保险分担医疗费的客观情况,戳破虚假诉讼嫌疑;其三,及时补充孩子最新诊疗与支出证据,夯实原抚养费标准合理性的事实基础,为二审胜诉提供有力支撑。
抚养费的本质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即便父母自身出现经济或健康波动,只要未达到完全丧失给付能力的程度,就不能随意降低对患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标准。本案也再次印证,婚姻家事案件中,唯有紧扣法律规定、立足事实证据、坚守未成年人权益,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