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个人名义借款供养第三人是个人债务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以个人名义借款供养第三人是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 其中就包括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4.05.09 14:23 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雇主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二者依然是有区别的,如果是雇员在雇主的雇佣工程中受到了伤害,雇主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里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因为雇员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雇主需要赔偿。 但如果是其他人导致了雇员受伤,那么雇员他可以请求他人的侵权责任但也可以请求雇主进行补偿。
2024.05.09 14:08 回复
关于如何行使担保物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二是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三是债权未受清偿。 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载明所担保的债权。 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抵押权,确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其要件。 动产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合法地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 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 2.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得而知,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3.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表明债权未受清偿,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如果债务已经履行,设立担保的目的已经达到,担保物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人应将占有的担保物返还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这里所说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是对一般情况而言。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行使担保物权: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的; (2)担保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担保物价值,损害担保物权人利益的; (3)担保人应当另行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 需要指出的是,行使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当担保物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不能以担保物权人未就担保物行使权利进行抗辩,更不能强行以担保物清偿债务。 实践中,确实遇到债务人要求担保人参加诉讼,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的,这实际上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变相的侵犯,实质上是要求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债务,法律上说不通,于理也不合。
2024.05.09 1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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