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CVBX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化名)在传授犯罪方法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马某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马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通过还原马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地位、与主犯的指示关系、获利情况等,证明马某系从犯。经查,马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纠集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分得的违法所得极少。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马某量刑过重,未能准确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马某系从犯。马某并非犯罪的提议者和纠集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负责部分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在违法所得分配中分得的份额也远少于主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马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马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马某为从犯,并结合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马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四、案例评析
在传授犯罪方法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还原职务层级、指示关系等客观证据,成功证明当事人系从犯,说服二审法院将刑期从二年减轻至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