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经营的科某公司、本某公司等单位名义申请大量专利,向法院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以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诉或不再主张专利权。先后迫使4家被害单位与科斗公司等单位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和解协议,以专利实施许可费、补偿款等名义向被害单位索取人民币216.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实际得款116.3万元。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结果。
三、律师解读
本案需重点厘清三项核心要件:
一是双方是否真实存在专利侵权法律关系,区分行为人系基于真实受损权益主张赔偿,抑或虚构事实创设索财借口,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主张诉求的手段是否合法,判断其系通过正常维权途径理性救济,抑或使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取财物;三是索赔金额与权利主张之间是否具备合理对价基础,索偿诉求有无对应的合法权益作为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基于公示专利提起维权诉讼,即便存在超额维权、权利行使过度、滥用诉权的民事瑕疵,也属于民事规制范畴,应通过民事方式追责。专利维权的权利边界模糊,民事权利滥用与刑事敲诈勒索的界限极易混淆。但凡存在民事救济途径、无法完全排除合法维权可能性的,均应当排除刑事入罪评价,保留知识产权维权的司法秩序与市场容错空间。
刘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