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在附期限分期履行中仅存在轻微瑕疵,申请执行人接受后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可驳回其执行申请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复议案件 瑕疵履行 轻微瑕疵 驳回执行申请
PART 01 基本案情
某申请执行人与某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判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等。该判决送达后,被执行人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约定:
一、被执行人自愿向申请执行人还款人民币若干元,款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每月某日前支付若干元;另若干元,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款项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按约付款,双方本案纠纷了结。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审判决(但需扣除已还款)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在分期还款期间,合计还款若干期,已按前述生效民事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款项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在还款中有两期分别逾期21分33秒、7小时06分15秒,其余每月均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之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逾期还款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扣减已付款项后再偿还若干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
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复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PART 02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首先,被执行人在总共若干期的分期履行中,有两期延期履行。但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先后两次逾期履行后,均未及时向其提出终止履行调解协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到被执行人按照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完毕以后,才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第二条的内容。现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履行了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故被执行人虽有事实上的逾期付款,但不宜就此简单认定其构成实质上的逾期履行。其次,本案民事调解协议第二条是附条件条款,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然被执行人确实存在履行瑕疵,但这些瑕疵尚不足以满足启动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执行条件。调解协议第二条与第一条相比,履行金额差距多达若干元。被执行人在总共若干期分期履行中仅有两期逾期且逾期时间均未超过一日,该瑕疵履行程度轻微。因此,申请执行人主张适用调解协议第二条按照原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PART 03 裁判要旨
债务人按照民事调解协议等执行依据分期足额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存在个别履行迟延一天等轻微瑕疵,债权人接受全部履行且未及时提出异议后,又以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或主张逾期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依据所附执行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
PART 04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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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