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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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罗金贵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6-09-11

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复议 执行外和解协议 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

PART 01 基本案情

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期间,双方就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履行达成调解协议,某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载明:乙向甲支付 550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每月1日前支付500000元;如乙按承诺付清,甲放弃余款;如乙有一笔超过2个月未按约定支付,甲有权要求按照一审判决金额支付,并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乙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1500000元、6至10月每月支付500000元、11月支付200000元、12月支付300000元,2022年1月1日支付200000元、2日支付200000元、3日支付100000元,1月22日支付500000元,合计5500000元。但甲认为乙未严格按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遂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冻结乙名下银行账户。乙认为其已履行完毕,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审查程序中查明,甲与乙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乙同意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并在协议签订且甲申请解除保全后2周内,将调解书确定的最后一笔500000元提前支付。因乙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2月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承诺在法院保全措施解除后10日内向甲付清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最后1000000元;如乙违约视同违反二审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乙要向甲额外支付利息、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另,乙与甲2022年1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乙说,“手机银行U盾时间长了没用,密码锁掉了,只好用那个手机验证码支付,一天只能转二十万,等银行上班了,我去把U盾弄一下。”,甲回复,“好的”。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解除对乙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甲不服,申请执行复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甲的执行复议,维持原执行异议裁定。

PART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解书生效后本案执行立案前达成的两份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二是本案所涉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及法律后果;三是本案中乙逾期付款的瑕疵履行问题。

一、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解书生效后本案执行立案前达成的两份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和解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并提交执行法院的和解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本案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其性质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执行外和解协议是通过合意解决生效裁判执行问题的方式,其内容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实现与债务履行作出的新约定,与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相比并无本质不同。但是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未经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即不能直接作为变更后的执行依据,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属于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一种特殊情形。

二、本案所涉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及法律后果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书》对余款分批支付期限及金额作出了变更,即便经执行法院审查,乙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份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情况,甲也只能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该二审民事调解书。根据查明的事实,乙就迟延给付与甲进行了沟通,且甲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其默示认可。乙最终履行数额符合二审民事调解书及双方达成的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二人在履行过程中始终保持有效沟通,甲也继续接受案涉和解协议全部款项。纵观本案,乙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规避执行,应属持续努力、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部分对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履行迟延,并不致对甲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应认定本案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三、本案中乙逾期付款的瑕疵履行问题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期间的逾期付款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但不影响认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PART 03 裁判要旨

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执行外和解协议,未经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或规避执行的,执行外和解协议在履行时有部分迟延瑕疵,并不导致债权人权益严重损害或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否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PART 04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第9条、第19条

执行异议: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2年5月16日)

执行复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2年8月14日)

罗金贵律师系律所执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律师团队专注于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终本案件复苏与被执行人资产深挖,擅长通过体系化调查令组合,击破债务人转移财产、虚假抵债、虚假离婚、关联公司混同、刺破公司面纱、空壳公司、公司注销、公司吊销、公司减资等常见逃债手段。团队核心成员人均执业年限十年起,深耕执行领域多年,对各地法院调查令签发规则、协助单位配合程度、调查令文书写作技巧均有系统性研究,累计执行回款数千万。

罗金贵,系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4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法、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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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20********46 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公司法、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