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编号已隐藏】
——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 ,法院可以进行冻结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 夫妻共有财产 冻结扣划 执行完毕
PART 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姓名】与【被执行人姓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名称】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案号已隐藏】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姓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姓名】支付劳务费8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后,经【审理法院名称】调查,【被执行人姓名】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姓名】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配偶【配偶姓名】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配偶【配偶姓名】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配偶姓名】。
【配偶姓名】到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被执行人姓名】共同经营收入,并非【被执行人姓名】个人所有。法官遂向其释明,夫妻关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依法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个人部分进行冻结,经释法析理,【配偶姓名】表示对法院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所负金钱给付义务。
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编号已隐藏】:判决确定的对于【申请人姓名】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PART 02 执行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婚后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配偶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PART 03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PART 04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执行:【审理法院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已隐藏】(2022年11月24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调整。
罗金贵律师系律所执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律师团队专注于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终本案件复苏与被执行人资产深挖,擅长通过体系化调查令组合,击破债务人转移财产、虚假抵债、虚假离婚、关联公司混同、刺破公司面纱、空壳公司、公司注销、公司吊销、公司减资等常见逃债手段。团队核心成员人均执业年限十年起,深耕执行领域多年,对各地法院调查令签发规则、协助单位配合程度、调查令文书写作技巧均有系统性研究,累计执行回款数千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