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债权未获实际清偿的,债务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关键词:执行 执行异议案件 债权转让 债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基本案情】
某基层人民法院就某化工有限公司诉某经营部、周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某经营部分期偿还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用等,周某、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某经营部等未按期履行义务,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04202.24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用等。执行法院立案受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化工有限公司已受偿128212.3元,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执行中,某经营部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某经营部已将其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为由,请求终止前述案件的执行并驳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经查,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赵某、某经营部、周某某、蔡某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法院确认。根据调解协议,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赵某分期偿还某化工有限公司款项合计931818.83元(包括某经营部尚欠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若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赵某逾期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某化工有限公司可就借款本金854577.2元未付部分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用等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债权人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989531.35元。
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某经营部、周某、蔡某的异议。双方均未对该执行裁定申请复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第一,申请执行人某化工有限公司对次债务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是否使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经营部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前提是次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实际履行相应清偿义务,故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经营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次债务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而未消灭。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经营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消灭,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周某、蔡某之间相应的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亦未消灭。
第二,申请执行人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同时对某经营部等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会损害某经营部等的权益。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系其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该权利的目的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而非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并且在次债务人清偿前,法律亦无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同时不得就同一笔债务向债务人请求清偿。若某经营部等向某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了债务,则可依债务履行相关凭证,向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调整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同时对某经营部等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获得胜诉裁判,因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该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得实际清偿,又以债务人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