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某申请执行人与某被执行人探望权纠纷执行案
——对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探望权 未成年人 终结执行
PART 01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探望权纠纷执行一案,某基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某民初某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原告可每月探望儿子一次,被告应予以协助。具体时间和方式:每月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原告至儿子居住地接走儿子,当日下午5时前由原告送回至原处;二、自本判决生效起,原告可在每年暑假的8月10日至8月20日、春节期间的农历正月初五至正月初八以接走儿子与其共同生活的方式对儿子进行探望,被告应予以协助。接走的方式和时间:由原告至儿子居住地自行接送,接出时间为起始日上午9时,送回时间为结束日下午5时前;上述第一、二项重合之月,按第二项确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第一项确定的内容不再履行。
2023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将儿子送回至原处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执行申请后,法院依法适用执前督促制度,由两名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及儿子居住地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经现场询问儿子意见,其明确表示拒绝回到申请执行人家中。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情况,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配合一同前往带回儿子。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拒绝配合,坚持要求按照生效判决由被执行人将儿子送至其居住房屋内,故执前督促未成。
2023年7月19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2023年7月15日16时58分,被执行人将儿子带到申请执行人住所楼下,让儿子上楼未果。17时06分,被执行人和儿子从该小区南门离开。被执行人已完成探望后按生效判决内容将儿子送回申请执行人住处,但因儿子拒绝上楼而无果。7月27日、28日,法院执行人员两次来到被执行人、儿子居住地,劝儿子回到申请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亦在一旁协助劝解,但儿子仍表示拒绝回到申请执行人家中。另查明,儿子已年满9周岁。法院已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2023年8月14日,法院作出(2023)某执某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未对前述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PART 02 执行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儿子送回申请执行人居住地,但因儿子拒绝回去而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并未违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儿子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真实。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强制带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的强制执行不仅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加强和儿子的沟通、交流,关心关爱儿子的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父子关系。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故依法终结执行。
PART 03 执行要旨
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6项(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罗金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