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可分的,不应将其他内容一并不予执行
关键词 执行 执行监督 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
PART 01 基本案情
[入库案例编号已隐藏]
[姓名]与[姓名]、[姓名]、[姓名]执行监督案
[年份]年[月]日,[姓名]、[姓名]与[姓名]、[姓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名称]作出[裁决书编号已隐藏](原编号:[年份]淄仲裁字第[编号]号)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姓名]偿还申请人[姓名]、[姓名]借款本金[金额]元及利息[金额]元,自[日期]起以借款本金[金额]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申请人[姓名]、[姓名]对被申请人[姓名]的仲裁申请;
三、驳回申请人[姓名]、[姓名]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金额]元,由申请人[姓名]、[姓名]承担[金额]元。被申请人[姓名]承担[金额]元,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姓名]、[姓名],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
五、申请人[姓名]、[姓名]对案涉不动产享有让与担保物权,对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第一、四、五项裁决,限被申请人[姓名]、[姓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天数]日内履行。
[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书编号]生效后,[姓名]、[姓名]未按时履行裁决内容,[姓名]、[姓名]向[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年份]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案号已隐藏](原案号:[年份][法院代字]执[编号]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姓名]向[法院名称]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书编号],认为[法院名称]作出[案号]一审判决、[法院名称]作出[案号]民事判决确认[姓名]是案涉不动产的所有人,[姓名]对案涉房产不享有物权。[姓名]、[姓名]与[姓名]在仲裁过程中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依据,恶意申请仲裁,损害[姓名]的合法财产权利,致使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违背事实。
[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书编号]。[姓名]、[姓名]不服,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法院名称]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姓名]、[姓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年份]年[月]日作出[案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法院名称][案号]执行裁定及[法院名称][案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书编号]主文第五项内容,驳回[姓名]、[姓名]的其他申诉请求。
PART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关于[姓名]、[姓名]主张即使仲裁裁决确认的担保物权不应执行,也不应将其他内容一并不予执行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经查,本案[裁决书编号]仲裁裁决除在主文第五项中确定[姓名]、[姓名]对案涉不动产享有让与担保物权,对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外,还包括[姓名]偿还申请人[姓名]、[姓名]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内容。案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物权与借款合同关系为可分的两个法律关系。因借款事实是否成立与案涉房产的执行无关,故[法院名称]及[法院名称]未对[姓名]与[姓名]、[姓名]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案外人[姓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亦仅针对案涉房产的担保物权不能成立,而非借款关系不成立。故申诉人主张即使仲裁裁决确认的担保物权不应执行,也不应将其他内容一并不予执行的理由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精神。[法院名称]及[法院名称]在[裁决书编号]主文部分错误的情况下,裁定对与案外人[姓名]无关的裁决内容亦不予执行的处理结果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PART 03 裁判要旨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仅有部分内容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且该部分裁事项与其他部分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正确部分裁决的事项应当予以执行。仲裁裁决确定主债务和担保债务,担保债务部分存在不予执行情形的,可以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对主债务部分继续执行。
PART 04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执行异议:[法院名称][案号]执行裁定([年份]年[月]日)
执行复议:[法院名称][案号]执行裁定([年份]年[月]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执行裁定([年份]年[月]日)
罗金贵律师,现为广东知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期深耕强制执行专业领域,专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从业以来,始终扎根执行实务一线,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办案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搭建起系统化、精细化的执行办案体系,在财产执行、疑难回款、规避执行追责等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罗金贵律师专攻执行终本恢复、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疑难棘手案件,深谙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常见手段与套路,精通全维度财产查控、线索溯源、执行攻坚等实操规则。办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施策”,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个案案情、主体资质、财产架构等实际情况,定制可落地、高效率的专属执行方案,擅长深挖被执行人隐性财产、关联财产、转移留存财产线索,突破常规执行瓶颈,有效盘活疑难滞停案件,大幅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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