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介绍】
2006年9月,孔先生入职北京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2007年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5月4日,孔先生辞职,后孔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年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的裁决。2009年12月,饭店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处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饭店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孔先生拒绝签订所致。孔先生则辩称从未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判决由饭店向孔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7.5万余元。
【案例点评】
l 这里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l 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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