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首次订立: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
续签合同:到期之前
(若到期后未续签也未终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要承担“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支付双倍差额工资
注意:
(1)员工1个月内不签,可以终止,无须补偿
(2)员工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签,可以终止但需要补偿
(3)超过1年不签,成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对象
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单位均可(分公司、子公司)
劳动者:必须员工本人签署,拒绝任何形式代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应书面征询劳动者是否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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