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能否对怀孕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因此,不论是否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变更与否均不得降低其工资。实践中,岗位的调整一般先由怀孕女职工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后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变更岗位。
2.女职工需要请假保胎,用人单位怎么应对?
参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医嘱保胎按病假处理是实务中司法部门的实务操作,《办法》明确规定按病假处理。不过病假如果一直持续如何处理却没有进一步规定,也只能由司法部门继续自行酌处了。由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操作,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也应当继续给予医疗期,并让员工享受各类产假待遇。
3.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何种待遇?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女职工的工资?
参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这里所指的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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